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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08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務人
奕如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周懷芝
債務人
債務人
陳天佑

      陳天恩

一、債務人周懷芝、奕如企業有限公司、陳天佑、陳天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周懷芝、奕如企業有限公司、陳天佑、陳天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周懷芝、奕如企業有限公司、陳天佑、陳天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叁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周懷芝、奕如企業有限公司、陳天佑、陳天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奕如企業有限公司邀同其餘相對人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並簽有授信契約書、借據及保證書,且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伍條之情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相對人奕如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9年12月27日停業,依據授信契約書第伍條第貳款約定,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3,702,7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法相對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308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周懷芝、奕│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192888│如企業有限│5月31日起  ││七六│││5元  │公司、陳天│││││││佑、陳天恩││││├──┼───┼─────┼──────┼──────┼───────┤│ 002│新臺幣│周懷芝、奕│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826665│如企業有限│5月31日起  ││七六│││元│公司、陳天│││││││佑、陳天恩││││├──┼───┼─────┼──────┼──────┼───────┤│ 003│新臺幣│周懷芝、奕│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663055│如企業有限│5月31日起  ││七六│││元│公司、陳天│││││││佑、陳天恩││││├──┼───┼─────┼──────┼──────┼───────┤│ 004│新臺幣│周懷芝、奕│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284165│如企業有限│5月31日起  ││七六│││元│公司、陳天│││││││佑、陳天恩││││└──┴───┴─────┴──────┴──────┴───────┘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周懷芝、奕│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92888│如企業有限│7月0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  │公司、陳天│││百分之十,逾期││││佑、陳天恩│││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新臺幣│周懷芝、奕│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826665│如企業有限│7月0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公司、陳天│││百分之十,逾期││││佑、陳天恩│││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新臺幣│周懷芝、奕│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663055│如企業有限│7月0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公司、陳天│││百分之十,逾期││││佑、陳天恩│││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新臺幣│周懷芝、奕│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284165│如企業有限│7月0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公司、陳天│││百分之十,逾期││││佑、陳天恩│││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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