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19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196號
- 聲請人
- 張派熖
- 即債權人
- 相對人
- 北宜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維國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對其尚有新臺幣23,017,908元之貨款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該筆債權業經本院98年司促字第7384號核准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可知本件聲請乃重複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無保護之必要,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