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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1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196號

聲請人
張派熖
即債權人
相對人
北宜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王維國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對其尚有新臺幣23,017,908元之貨款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該筆債權業經本院98年司促字第7384號核准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可知本件聲請乃重複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無保護之必要,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19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