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3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23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東章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豪即志昇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乃因本院99年度司執未字第14615號核發比例移轉命令,債務人已扣押案外人邱金龍薪資共新台幣47,680元,惟其與另一債權人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配金額尚不明確,是其請求非以「一定數量」為標的,故請其補正釋明其請求之金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