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28號債 權 人 陳成即正器工程行 債 務 人 鄭子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因下列原因事實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款項,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一)債務人曾向債權人借款壹佰伍拾柒萬元。 (二)債務人曾藉詞有關「建宇營造公司」及「立城營造公司」等工程案之上游包商及業主要求公關費用,向債權人分別收取肆拾萬元及伍拾萬元,惟嗣經查證並無上開事宜,故債務人應返還債權人玖拾萬元。 (三)債務人承攬債權人之模版工程,並先預支工資捌拾萬元,事後均未施作即逃逸,故應全數返還。 (四)債務人告知債權人有關福麒公司工程案可取得保留款壹佰陸拾萬元,並先預支取得壹佰陸拾萬元,惟嗣後債權人實際取得壹佰萬元,故債務人應返還債權人陸拾萬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