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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62號

債權人
吳建明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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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子盛
債務人
李承頴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如附表所載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等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面額共計新臺幣300,000元,並交該支票由債權人收執,詎料屆期該支票竟遭退票,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訴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4762號│├─┬───────────┬───────────┬───────────┬───────────┤│編│ 發票日 │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號││  ( 新 臺 幣 ) │││├─┼───────────┼───────────┼───────────┼───────────┤│00│98年12月6日 │300,000元 │98年12月7日 │FA0000000 ││1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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