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947號債 權 人 曜成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袁聖明 債 務 人 致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向債權人給付工程款,詎屆期經提示竟遭退票,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947號 │ ├─┬───────────┬───────────┬───────────┬───────────┤ │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利 息 起算日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1 │99年7月5日 │3,200,000元 │99年7月5日 │HE0000000 │ ├─┼───────────┼───────────┼───────────┼───────────┤ │2 │99年6月15日 │1,480,000元 │100年6月3日 │HE0000000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