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53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福成即強恩企業社、蔡淑玲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