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53號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福成即強恩企業社、蔡淑玲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