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宮嶋修、杜孟穎、徐福成即強恩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071號債 權 人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嶋修 代 理 人 杜孟穎 債 務 人 徐福成即強恩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及99年12月向債權人購買影印機耗材,僅於100年3月31日支付新臺幣(下同)388元後 ,即未再給付任何耗材費用,迄今尚積欠債權人44,71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 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