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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正仁

  • 當事人
    聯擎鋼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棟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77號債 權 人 聯擎鋼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仁 債 務 人 李棟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乙紙(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面額為壹拾萬元,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蘇澳分行,票號為AP0000000),詎屆期經提示,竟遭 退票,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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