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7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78號
- 債權人
- 聯群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祥雲
- 債務人
- 大宇機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乙紙(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面額為貳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票號為AV0000000),詎屆期經提示,竟遭退票,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