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20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葉志杰即冠貿企業社 吳佳潔 游祥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萬陸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志杰(原名:葉俊賢)即冠貿企業社於民國(下同)99年6月8日邀債務人吳佳潔(原名:吳家貞)、債務人游祥輝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限五年,自99年6月8日起至104年6月8日止,於撥款後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約定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 7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 2.975%。並約定倘不依約還本付息時,或依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轉列催收款項時,除按前開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息(延遲利率)外,並約定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按延遲利率計算,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葉志杰即冠貿企業社僅繳納至99.12.7日止之 利息即未再依約繳納,尚欠聲請人本金906,421元及分 別自99.12.8日、100.1.9日起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未償,雖經聲請人多次催告仍置之不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十一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已視為到期並應如數清償,又債務人吳佳潔、游祥輝二人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茲因債權人債權迄末受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依督促程序速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