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21號聲 請 人 羅淑惠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全國版)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作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 │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12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信友利有限公司、林│花旗(台灣)銀行羅│100年12月10日 │163,500元 │0000000 │ │ │ │聰義 │東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記: 一、請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全國版)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院(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國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