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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請人
日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傑
相對人
林耀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承攬之工作物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513條第1項、第87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25日止積欠宜蘭縣政府核發建管建字第446、447、448、449建照執照之建物工程造價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908,000元,並約定99年12月25日清償,同時簽發本票乙紙交付聲請人收執,同時以相對人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即建物4棟設定法定抵押權作為債權之擔保,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於屆約定清償日為付款之提示竟不獲兌現,迭經催討亦置之不理,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建照執照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6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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