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9號
- 聲請人
- 李旺
- 相對人
- 友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諶槥諭
上列當事人間89年度裁全字第666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