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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號

原告
九五土木包工業即陸慶霖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告
旭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銀校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458元,惟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依擴張後之訴之聲明內容,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3,323,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3,96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4,458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5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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