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號
- 原告
- 九五土木包工業即陸慶霖
- 訴訟代理人
- 黃豪志律師
- 被告
- 旭生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銀校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458元,惟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依擴張後之訴之聲明內容,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3,323,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3,96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4,458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5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