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九五土木包工業即陸慶霖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旭生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銀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建字第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323,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建字第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323,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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