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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楊麗秋

  • 當事人
    張碩傑兆峰群有限公司之3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張碩傑 詠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碩文 原   告 兆峰群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陳淑薇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被   告 頂鋒機械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林育成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被   告 郭永德 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傅文哲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0年度智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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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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