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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楊麗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1號

原告
張碩傑
原告
詠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碩文
原告
兆峰群有限公司
原告
之3
法定代理人
陳淑薇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被告
頂鋒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成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被告
郭永德
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律師
1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傅文哲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0年度智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楊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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