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1號
- 原告
- 張碩傑
- 原告
- 詠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碩文
- 原告
- 兆峰群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3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薇
-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正欣律師
- 被告
- 頂鋒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育成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宏律師
- 被告
- 郭永德
- 訴訟代理人
- 曾威龍律師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傅文哲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0年度智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