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張碩傑 詠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碩文 原 告 兆峰群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陳淑薇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被 告 頂鋒機械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林育成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被 告 郭永德 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傅文哲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0年度智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