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張碩傑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吳尚昆律師 被 告 頂鋒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成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林孜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7日指定傅文哲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0 年度智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之裁定撤銷。 指定黃俊魁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0年度智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前於101年7月17日裁定指定傅文哲技術審查官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茲因傅文哲技術審查官歸建智慧財產局,爰撤銷原指定並改指定黃俊魁技術審查官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