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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債務人
陳東和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
    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
    動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並提出證
    明文件,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
    數額。
三、聲請人母親陳楊鳳娥記事欄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一)財產目錄:
      聲請人及其子女陳珮如、陳哲毅、陳哲霆、配偶林碧儀、
      母陳楊鳳娥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
      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上述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所有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
      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
      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不動產
      應提供土地、建物謄本及其相關異動資料。
(二)收入數額: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含聲請人自承在永和
      金日子小吃店及甲天下股份有限公司任職部分)收入相關
      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
      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
      需包括受扶養人陳楊鳳娥、陳珮如、陳哲毅、陳哲霆)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三)聲請人配偶林碧儀目前經濟狀況、工作、生活、固定收入
      情形及其證明。
(四)應受扶養之人即子女陳珮如、陳哲毅、陳哲霆、母陳楊鳳
      娥目前經濟狀況、工作、生活、固定收入情形(所有之不
      動產如有出租,包含出租該不動產之收益)及其證明,以
      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相關資料。
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七、聲請人何以目前居於新北市?其配偶、受扶養人居所地點為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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