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38號

許可監護人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嘉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38號

聲請人
吳保憲

      吳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保憲、吳金龍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招治之監護人,因急用金錢需向銀行貸款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招治購置、處分不動產,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監護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招治購置、處分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揆諸前開規定,非監護人自無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之權利,應屬明甚。

三、查聲請人吳保憲、吳金龍雖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招治之子,然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招治之監護人乃其配偶吳泰清,此見卷附戶籍謄本即明。秉此,聲請人吳保憲、吳金龍既非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招治之監護人,自無權聲請購置或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招治之不動產。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陳嘉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38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許可監護人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