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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林俊廷
  •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王睿智、吳春臺

  • 當事人
    沈明德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6號聲 請 人 沈明德 相 對 人 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睿智 相 對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有明文之規定。 二、經查: (一)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聲請就坐落宜蘭縣頭城鎮○○○段397 地號農地聲請強制執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9290號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侵害聲請人及其他共有人之權利,已提起訴願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云云,惟參照前述規定,提起訴願並非聲請人得據以聲請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故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尚屬無據。 (二)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2月8日拍賣期日前如不塗銷地上權登記,將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云云,然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停止執行之同時,並未以相對人為被告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而聲請人先前所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83號、100年度重訴字第37號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早已分別於100年6月24日、100年9月2 日撤回在案,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本院目前並無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事件繫屬中,依照前述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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