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3號
- 原告
- 金玉
- 被告
- 吳偉國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