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號原 告 陳成即正器工程行 被 告 鄭子濬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7萬元,應繳裁 判費39,3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38,813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嘉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