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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號

原告
邦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邦
被告
偉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鏞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

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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