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號
- 原告
- 邦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邦
- 被告
- 偉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鏞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
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