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陳萬金即盛美木器家. 被 告 鳳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曜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1,200 元,應繳裁判費35,94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4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