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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宜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義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張運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76,828元,應繳納裁判費80,992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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