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3號
- 原告
- 林文彬即昱展企業社
- 被告
- 簡文哲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204 元,應
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