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林文彬即昱展企業社 被 告 簡文哲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204 元,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