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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3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3號

原告
林文彬即昱展企業社
被告
簡文哲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204 元,應

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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