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5號

原告
臺灣實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玉蘋
被告
晶莊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2,418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440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