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歐玉蘭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胡培塘
胡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1月1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