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2號原 告 陳成即正器工程行 被 告 鄭子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0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吳文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