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訴訟代理人
- 鐘鴻裕
- 被告
- 翊騰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簡崧津
簡松樹
潘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壹萬零參佰零陸元,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捌萬陸仟玖佰柒拾玖元,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陸萬零壹佰壹拾肆元,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並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翊騰企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簡崧津、簡松樹及潘寶琴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之借款,並立有借據及週轉金貸款契約為證。(借款人、借款日期、金額、利率、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如附表所示)詎料被告翊騰企業有限公司於100年11月7日宣告停止營業,未依約還款,嗣經原告催討前揭所示之借款,均遭置之不理,而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因而視同全部到期,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附表所示之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表及電腦繳款查詢單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經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應審酌之爭點為: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有無理由?茲審酌如下: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 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翊騰企業有限公司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而尚有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被告簡崧津、簡松樹、潘寶琴則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77,82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責由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6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借款人(即立約人)暨│借款日期暨金額│利率、遲延利息及│ 備考 │ │ │連帶保證人 │ (新台幣) │違約金 │ │ ├──┼──────────┼───────┼────────┼───────┤ │ 一 │借款人:翊騰企業有限│借款日期: │利率:按貴行當時│98年8月24日之 │ │ │ 公司 │98年8月26日 │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借據 │ │ │連帶保證人:簡崧津 │借款金額: │存款機動利率(即│ │ │ │ 簡松樹 │350萬元 │1.58%)加年利率│ │ │ │ 潘寶琴 │ │2.215%計付。 │ │ │ │ │ │遲延利息:借款到│ │ │ │ │ │期或視為全部到期│ │ │ │ │ │未立即償還時,按│ │ │ │ │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 │ │ │ │利息。 │ │ │ │ │ │違約金:逾期償還│ │ │ │ │ │本金、利息或本息│ │ │ │ │ │時,按借款總餘額│ │ │ │ │ │,自應償還日起,│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部分照約定利率百│ │ │ │ │ │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部分照約定│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 │ │ │ │付違約金。 │ │ ├──┼──────────┼───────┼────────┼───────┤ │ 二 │借款人:翊騰企業有限│借款日期: │利率:短期擔保放│99年9月6日借款│ │ │ 公司 │100年8月22日 │款按年率2.75%計│額度為新台幣 │ │ │連帶保證人:簡崧津 │借款金額: │息,嗣後貴行二年│280萬元之週轉 │ │ │ 簡松樹 │280萬元 │期定期儲蓄存款機│金貸款契約 │ │ │ 潘寶琴 │ │動利率調整時,自│ │ │ │ │ │調整日起改按貴行│ │ │ │ │ │新公告二年期定期│ │ │ │ │ │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 │ │ │ │(即1.58%)加年│ │ │ │ │ │率1.45%計付。 │ │ │ │ │ │遲延利息:各筆借│ │ │ │ │ │款到期或視為全部│ │ │ │ │ │到期,立約人與連│ │ │ │ │ │帶保證人願立即清│ │ │ │ │ │償,如有遲延願依│ │ │ │ │ │約定之利率給付遲│ │ │ │ │ │延利息。 │ │ │ │ │ │違約金:逾期償還│ │ │ │ │ │本金或利息時,按│ │ │ │ │ │借款總餘額,自應│ │ │ │ │ │償還日起,逾期在│ │ │ │ │ │六個月以內部分照│ │ │ │ │ │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部分照約定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加付違約│ │ │ │ │ │金。 │ │ │ │ │ │ │ │ ├──┼──────────┼───────┼────────┼───────┤ │ 三 │借款人:翊騰企業有限│借款日期: │利率:按貴行二年│100年9月20日之│ │ │ 公司 │100年9月23日 │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借據 │ │ │連帶保證人:簡崧津 │借款金額: │動利率(即1.58%│ │ │ │ 簡松樹 │100萬元 │)加年率2.32%計│ │ │ │ 潘寶琴 │ │息,嗣後遇所依利│ │ │ │ │ │率調整時,自調整│ │ │ │ │ │日起改隨調整後利│ │ │ │ │ │率按前述加減幅度│ │ │ │ │ │機動計息。 │ │ │ │ │ │遲延利息:借款到│ │ │ │ │ │期或視為全部到期│ │ │ │ │ │未立即償還時,按│ │ │ │ │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 │ │ │ │利息。 │ │ │ │ │ │違約金:逾期償還│ │ │ │ │ │本金、利息或本息│ │ │ │ │ │時,按借款總餘額│ │ │ │ │ │,自應償付日起,│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部分照約定利率百│ │ │ │ │ │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部分照約定│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 │ │ │ │付違約金。 │ │ ├──┼──────────┼───────┼────────┼───────┤ │ 四 │借款人:翊騰企業有限│借款日期: │利率:短期擔保放│100年9月20日借│ │ │ 公司 │100年9月23日 │款按年率3.03% 計│款額度新台幣 │ │ │連帶保證人:簡崧津 │借款金額: │息,按月計付。嗣│380萬元之週轉 │ │ │ 簡松樹 │100萬元 │後貴行二年期定期│金貸款契約 │ │ │ 潘寶琴 │ │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 │ │ │ │調整時,自調整日│ │ │ │ │ │起改按貴行新公告│ │ │ │ │ │二年期定期儲蓄存│ │ │ │ │ │款機動利率(即 │ │ │ │ │ │1.58%)加年率1.│ │ │ │ │ │45%計付。 │ │ │ │ │ │遲延利息:各筆借│ │ │ │ │ │款到期或視為全部│ │ │ │ │ │到期時,立約人與│ │ │ │ │ │連帶保證人願立即│ │ │ │ │ │清償,如有遲延願│ │ │ │ │ │依約定之利率給付│ │ │ │ │ │遲延利息。 │ │ │ │ │ │違約金:逾期償還│ │ │ │ │ │本金或利息時,按│ │ │ │ │ │借款總餘額,自應│ │ │ │ │ │償還日起,逾期在│ │ │ │ │ │六個月以內部分照│ │ │ │ │ │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部分照約定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加付違約│ │ │ │ │ │金。 │ │ ├──┼──────────┼───────┼────────┼───────┤ │ 五 │借款人:翊騰企業有限│借款日期: │利率:短期放款按│100年9月20日借│ │ │ 公司 │100年11月2日 │年利率3.8%計息 │款額度為新台幣│ │ │連帶保證人:簡崧津 │借款金額: │,嗣後貴行二年期│200萬元之週轉 │ │ │ 簡松樹 │200萬元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金貸款契約 │ │ │ 潘寶琴 │ │利率調整時,自調│ │ │ │ │ │整日起改按貴行新│ │ │ │ │ │公告二年期定期儲│ │ │ │ │ │蓄存款機動利率(│ │ │ │ │ │即1.58%)加年率│ │ │ │ │ │2.22%計付。 │ │ │ │ │ │遲延利息:各筆借│ │ │ │ │ │款到期或視為全部│ │ │ │ │ │到期時,立約人與│ │ │ │ │ │連帶保證人願立即│ │ │ │ │ │清償,如有遲延願│ │ │ │ │ │依約定之利率給付│ │ │ │ │ │遲延利息。 │ │ │ │ │ │違約金:逾期償還│ │ │ │ │ │本金或利息時,按│ │ │ │ │ │借款總餘額,自應│ │ │ │ │ │償付日起,逾期在│ │ │ │ │ │六個月以內部分照│ │ │ │ │ │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部分照約定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加付違約│ │ │ │ │ │金。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