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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鐘鴻裕
被告
翊騰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崧津

      簡松樹

      潘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壹萬零參佰零陸元,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捌萬陸仟玖佰柒拾玖元,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陸萬零壹佰壹拾肆元,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並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翊騰企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簡崧津、簡松樹及潘寶琴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之借款,並立有借據及週轉金貸款契約為證。(借款人、借款日期、金額、利率、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如附表所示)詎料被告翊騰企業有限公司於100年11月7日宣告停止營業,未依約還款,嗣經原告催討前揭所示之借款,均遭置之不理,而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因而視同全部到期,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附表所示之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表及電腦繳款查詢單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經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應審酌之爭點為: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有無理由?茲審酌如下: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 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翊騰企業有限公司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而尚有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被告簡崧津、簡松樹、潘寶琴則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77,82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責由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6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借款人(即立約人)暨│借款日期暨金額│利率、遲延利息及│ 備考         │
│    │連帶保證人          │ (新台幣)   │違約金          │              │
├──┼──────────┼───────┼────────┼───────┤
│ 一 │借款人:翊騰企業有限│借款日期:    │利率:按貴行當時│98年8月24日之 │
│    │        公司        │98年8月26日   │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借據          │
│    │連帶保證人:簡崧津  │借款金額:    │存款機動利率(即│              │
│    │            簡松樹  │350萬元       │1.58%)加年利率│              │
│    │            潘寶琴  │              │2.215%計付。   │              │
│    │                    │              │遲延利息:借款到│              │
│    │                    │              │期或視為全部到期│              │
│    │                    │              │未立即償還時,按│              │
│    │                    │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
│    │                    │              │利息。          │              │
│    │                    │              │違約金:逾期償還│              │
│    │                    │              │本金、利息或本息│              │
│    │                    │              │時,按借款總餘額│              │
│    │                    │              │,自應償還日起,│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部分照約定利率百│              │
│    │                    │              │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部分照約定│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
│    │                    │              │付違約金。      │              │
├──┼──────────┼───────┼────────┼───────┤
│ 二 │借款人:翊騰企業有限│借款日期:    │利率:短期擔保放│99年9月6日借款│
│    │        公司        │100年8月22日  │款按年率2.75%計│額度為新台幣  │
│    │連帶保證人:簡崧津  │借款金額:    │息,嗣後貴行二年│280萬元之週轉 │
│    │            簡松樹  │280萬元       │期定期儲蓄存款機│金貸款契約    │
│    │            潘寶琴  │              │動利率調整時,自│              │
│    │                    │              │調整日起改按貴行│              │
│    │                    │              │新公告二年期定期│              │
│    │                    │              │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
│    │                    │              │(即1.58%)加年│              │
│    │                    │              │率1.45%計付。  │              │
│    │                    │              │遲延利息:各筆借│              │
│    │                    │              │款到期或視為全部│              │
│    │                    │              │到期,立約人與連│              │
│    │                    │              │帶保證人願立即清│              │
│    │                    │              │償,如有遲延願依│              │
│    │                    │              │約定之利率給付遲│              │
│    │                    │              │延利息。        │              │
│    │                    │              │違約金:逾期償還│              │
│    │                    │              │本金或利息時,按│              │
│    │                    │              │借款總餘額,自應│              │
│    │                    │              │償還日起,逾期在│              │
│    │                    │              │六個月以內部分照│              │
│    │                    │              │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部分照約定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加付違約│              │
│    │                    │              │金。            │              │
│    │                    │              │                │              │
├──┼──────────┼───────┼────────┼───────┤
│ 三 │借款人:翊騰企業有限│借款日期:    │利率:按貴行二年│100年9月20日之│
│    │        公司        │100年9月23日  │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借據          │
│    │連帶保證人:簡崧津  │借款金額:    │動利率(即1.58%│              │
│    │            簡松樹  │100萬元       │)加年率2.32%計│              │
│    │            潘寶琴  │              │息,嗣後遇所依利│              │
│    │                    │              │率調整時,自調整│              │
│    │                    │              │日起改隨調整後利│              │
│    │                    │              │率按前述加減幅度│              │
│    │                    │              │機動計息。      │              │
│    │                    │              │遲延利息:借款到│              │
│    │                    │              │期或視為全部到期│              │
│    │                    │              │未立即償還時,按│              │
│    │                    │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
│    │                    │              │利息。          │              │
│    │                    │              │違約金:逾期償還│              │
│    │                    │              │本金、利息或本息│              │
│    │                    │              │時,按借款總餘額│              │
│    │                    │              │,自應償付日起,│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部分照約定利率百│              │
│    │                    │              │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部分照約定│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
│    │                    │              │付違約金。      │              │
├──┼──────────┼───────┼────────┼───────┤
│ 四 │借款人:翊騰企業有限│借款日期:    │利率:短期擔保放│100年9月20日借│
│    │        公司        │100年9月23日  │款按年率3.03% 計│款額度新台幣  │
│    │連帶保證人:簡崧津  │借款金額:    │息,按月計付。嗣│380萬元之週轉 │
│    │            簡松樹  │100萬元       │後貴行二年期定期│金貸款契約    │
│    │            潘寶琴  │              │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
│    │                    │              │調整時,自調整日│              │
│    │                    │              │起改按貴行新公告│              │
│    │                    │              │二年期定期儲蓄存│              │
│    │                    │              │款機動利率(即  │              │
│    │                    │              │1.58%)加年率1.│              │
│    │                    │              │45%計付。      │              │
│    │                    │              │遲延利息:各筆借│              │
│    │                    │              │款到期或視為全部│              │
│    │                    │              │到期時,立約人與│              │
│    │                    │              │連帶保證人願立即│              │
│    │                    │              │清償,如有遲延願│              │
│    │                    │              │依約定之利率給付│              │
│    │                    │              │遲延利息。      │              │
│    │                    │              │違約金:逾期償還│              │
│    │                    │              │本金或利息時,按│              │
│    │                    │              │借款總餘額,自應│              │
│    │                    │              │償還日起,逾期在│              │
│    │                    │              │六個月以內部分照│              │
│    │                    │              │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部分照約定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加付違約│              │
│    │                    │              │金。            │              │
├──┼──────────┼───────┼────────┼───────┤
│ 五 │借款人:翊騰企業有限│借款日期:    │利率:短期放款按│100年9月20日借│
│    │        公司        │100年11月2日  │年利率3.8%計息 │款額度為新台幣│
│    │連帶保證人:簡崧津  │借款金額:    │,嗣後貴行二年期│200萬元之週轉 │
│    │            簡松樹  │200萬元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金貸款契約    │
│    │            潘寶琴  │              │利率調整時,自調│              │
│    │                    │              │整日起改按貴行新│              │
│    │                    │              │公告二年期定期儲│              │
│    │                    │              │蓄存款機動利率(│              │
│    │                    │              │即1.58%)加年率│              │
│    │                    │              │2.22%計付。    │              │
│    │                    │              │遲延利息:各筆借│              │
│    │                    │              │款到期或視為全部│              │
│    │                    │              │到期時,立約人與│              │
│    │                    │              │連帶保證人願立即│              │
│    │                    │              │清償,如有遲延願│              │
│    │                    │              │依約定之利率給付│              │
│    │                    │              │遲延利息。      │              │
│    │                    │              │違約金:逾期償還│              │
│    │                    │              │本金或利息時,按│              │
│    │                    │              │借款總餘額,自應│              │
│    │                    │              │償付日起,逾期在│              │
│    │                    │              │六個月以內部分照│              │
│    │                    │              │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部分照約定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加付違約│              │
│    │                    │              │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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