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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林翠華

  • 原告
    游明凱即福星商行法人徐慧敏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號聲 請 人 游明凱即福星商行 代 理 人 徐慧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 │支票附表:100 年度除字第10號 │ ├─┬─────┬────┬──────┬─────┬────┬──┤ │編│發 票 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1 │麟手創料理│兆豐商銀│99年8月20日 │ 5,000元 │0000000 │ │ │ │餐廳陳思妤│宜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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