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號聲 請 人 國暉食品香料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國禎 代 理 人 柯俊成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 │支票附表:100 年度除字第14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1 │林順發商行│兆豐銀行│99年7月28日 │102,081元 │AD392977│ │ │ │ │宜蘭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