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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9號

聲請人
李文豪即元力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9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100年3月15日 │47,000元 │0000000 │ ││1 │東分行、蕭文昌 │東分行 │ │ │ │ │├─┼─────────┼─────────┼─────────┼────────┼────────┼──┤│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100年3月15日 │150,000元 │0000000 │ ││2 │東分行、蕭文昌 │東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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