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9號聲 請 人 李文豪即元力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吳文雄 ┌────────────────────────────────────────────────────┐ │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9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100年3月15日 │47,000元 │0000000 │ │ │1 │東分行、蕭文昌 │東分行 │ │ │ │ │ ├─┼─────────┼─────────┼─────────┼────────┼────────┼──┤ │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100年3月15日 │150,000元 │0000000 │ │ │2 │東分行、蕭文昌 │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