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0號聲 請 人 黃翊苓即明生水產行.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00年度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吳文雄 附表: ┌────────────────────────────────────┐ │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0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1 │黃翊苓即明│宜蘭信用合作│100年3月22日│59,363元 │0000000 │ │ │ │生水產行 │社(東門) │ │ │ │ │ ├──┼─────┼──────┼──────┼─────┼────┼──┤ │ 2 │黃翊苓即明│宜蘭信用合作│100年4月3日 │37,493元 │0000000 │ │ │ │生水產行 │社(東門) │ │ │ │ │ ├──┼─────┼──────┼──────┼─────┼────┼──┤ │ 3 │黃翊苓即明│宜蘭信用合作│100年4月2日 │59,588元 │0000000 │ │ │ │生水產行 │社(東門)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