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福朝、簡崧津
- 原告上晉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翊騰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潘寶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債 權 人 上晉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朝 債 務 人 翊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崧津 債 務 人 潘寶琴 一、⑴債務人翊騰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捌拾捌萬元,及如附表1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⑵債務人翊騰企業有限公司、潘寶琴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伍萬元,及如附表2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⑶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分別持有債務人翊騰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支票17紙及債務人翊騰企業有限公司、潘寶琴共同簽發之支票3紙,經 債權人提示未獲付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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