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李登陽
-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簡俊勳
- 被告楊騰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陸佰伍拾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登陽 代 理 人 簡俊勳 債 務 人 楊騰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00年11月9日駕駛車號853-AK連結車輛,行經宜蘭縣頭城鎮○○路○段(台電座標:C1200HB51),撞毀債權 人四路分歧開關箱、亭置式變壓器25KVA及路燈開關等供電 設備,致使供電中斷,造成債權人極大損失危及公共安全,並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大里派出所勘查證明,經債權人迭次催討,未獲清償,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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