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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蘇嵩岩蘇秀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零陸拾捌元,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32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蘇嵩岩 號之1 蘇秀香 1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蘇嵩岩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蘇秀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 ,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5筆貸款金額分別為 24,294元、20,104元、23,874元、23,874元及23,081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55 %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蘇嵩岩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0年09月21日起,並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91,06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蘇秀香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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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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