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張明道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姜志浩、黃錦、姜志浩、黃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50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姜志浩 號 黃錦 一、債務人姜志浩、黃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姜志浩於民國90年1月至91年6月間邀同債務人黃錦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4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9,91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姜志浩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錦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55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姜志浩、黃│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99915 │錦 │1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姜志浩、黃│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9915 │錦 │2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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