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樂明、林擁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33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林擁璿 王翔威 游政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擁璿邀同王翔威、游政桐為連帶保證人於100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50萬元整,借款期間至101年7月22日 ,共壹年,自借款日起共分12期,每期1個月,自第1期起,按月計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還清,如有1期未履行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利率按聲請人公告指標利率1.29%加2.76% ,計為年利率4.05%(嗣後調整為年利率4.13%);逾期償付本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一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本票,授權書,授信約定書等,交與聲請人收執。詎上開借款於支付至100年12月22日止之利息後,即未履 約按期繳納,依約定書條款規定,其全部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已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債務人積欠本金150萬元及自100 年12月22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本票,授權書,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