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東章一
-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蕭嘉儀(原名:蕭淑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肆佰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25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 務 人 蕭嘉儀(原名蕭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貳萬貳仟叁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88年4月29日向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訂立信用卡契約,嗣後原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債權人,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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