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辜濓松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永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張永泰 7樓 7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永泰於民國91年9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 ,約定自民國91年9月25日起至民國92年9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3月27日止累計31,353元正未給付,其中10,367元為本 金;17,451元為利息;3,53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永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3月27日止累計118,476元正 未給付,其中40,074元為消費款;74,80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永泰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367 │ │3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永泰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0074 │ │3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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