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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文慶江燕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凱寧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65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林文慶 巷17號 江燕鳳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凱寧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關係人即被繼承人林凱寧於99年2月4日向債權人簽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嗣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 其借款期間自99年2月4日起至102年2月4日止、其利息按 債權人公告指標利率(月調)1.03%加3.47%計為年利率4.50%。嗣後隨債權人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 ,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查關係人林凱寧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214,434元及自100年12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其約定詳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影本所示,經關係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二)查關係人林凱寧於100年11月23日死亡,經向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查詢,函復關係人之繼承人林文慶、江燕鳳等未向該院聲明拋棄繼承及陳報遺產管理人,而債務人已依法繼承其全部遺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則其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已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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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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