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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志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壹佰伍拾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21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志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叁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並約定債務人自95年8月起,每月10日按月給付,然債務人繳息至97年1月10日即未再繳款,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3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 契約。 ㈡債務人於93年3月9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債權人清償,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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