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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玉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陸佰肆拾叁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玉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玉山於民國93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37643元整自民國095年0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5年03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23764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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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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