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國烈、王卿安、范秀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8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卿安 債 務 人 范秀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貳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本金玖萬叁仟貳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