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侯金英
-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吳立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84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 債 務 人 吳立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立樑於88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89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0,225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33,615元、預借現金10,000元、已到期之利息5,910元及違約金7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3,615元自89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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