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曾湘葶(原名:曾曉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85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號2樓 債 務 人 曾湘葶(原名曾曉婷) 4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曉婷於089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092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9,648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28,505元、已到期之利息943元及違約金200 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8,505元自092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 月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