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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 原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靜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07號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吳靜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㈠壹拾柒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壹拾参萬玖仟陸佰参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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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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