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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游慶隆
  • 被告
    王子云郭秋蘭王仁柏王子云、王仁柏、郭秋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11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游慶隆 債 務 人 王子云 郭秋蘭 王仁柏 號6樓 一、債務人王子云、王仁柏、郭秋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子云前就讀國立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郭秋蘭、王仁柏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299,960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 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子云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0年12月1日(即第29期),依前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13,47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郭秋蘭、王仁柏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31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子云、王│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13475│仁柏、郭秋│2月1日起 │ │ │ │ │元 │蘭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子云、王│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3475│仁柏、郭秋│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蘭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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